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分工管理的通知
(穗府办(1995)90号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自1992年开办职工住房公积金以来,在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工作进展较为顺利,取得一定成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
关于〈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有关问题的答复》(银银管〔1995〕17号)精神,现将我市对银行承办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问题的决定通知如下:
一、市属8区范围内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存款业务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仍在原承办银行办理,不再改变;未办公积金存款的工商企业,统一由工商银行广州市分行办理,其它行政、企事业单位到建设银行广州市分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