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政府及有关部门与
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对口联系的若干制度》的通知
(穗府(1995)136号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发〔1989〕14号),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和各界爱国人士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市人民政府先后发出穗府〔1990〕28号、穗府〔1991〕22号、穗府〔1992〕1号文件。为进一步推动政府部门的各项工作,根据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对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及有关部门与民主党派对口联系的若干制度的通知》(穗府〔1992〕1号)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调整对口联系单位,明确单位联系人。现将修改和补充后的《加强政府及有关部门与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对口联系的若干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反映。
加强政府及有关部门与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对口联系的若干制度
一、会议协商制度
(一)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邀请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的负责同志参加。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研究与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有关的问题时,邀请有关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负责同志参加。
(三)市政府及对口联系的政府部门的重要部署、决策、改革项目和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出台前,应注意听取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意见,并邀请他们参加政府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市政府各对口联系部门视情况可与有关民主党派、工商联联合召开会议,进行调研和组织其他活动。
二、领导走访制度
(一)市政府及对口联系的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每年应安排1至2次走访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征求对政府工作的意见,通报新的重大工作计划。
(二)市政府及对口联系的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应与有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建立定向联系,与民主党派人士和非党派人士交朋友。
(三)市政府主要领导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征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对政府反腐倡廉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