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员考核。
根据拟过渡的人员名单,结合年度考核,由单位组织进行德、能、勤、绩、体等方面的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具体考核工作按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制定的《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制度试行办法》(穗人字〔1993〕57号)操作。
(三)综合评定。
各单位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对拟参加过渡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过渡人员名单。
(四)确定人员。
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单位在认真考核的基础上,在核定的编制和职位数额内,按照各职位的任职条件择优确定上岗人选。
1、公布拟任职位的任职条件。
2、确定领导职位人选。在综合评定的基础上,按照拟任职务的任职条件要求确定职位人选。新任职务高于或低于现职的按任免权限审批。对因职数所限,不宜作同职安排的,对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领导职位的,予以低职使用或改任其他非领导职务。对于新晋升领导职务的应进行任职培训。
3、确定非领导职位人选。在综合评定的基础上,根据拟任职务的任职资格条件,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确定职位具体人选。
4、过渡后所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可保留原工资福利待遇(如国家和省、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五)审批任免。
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应将个人填写、单位签署意见后的《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过渡审批表》一份和《人员过渡名册》一式三份,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确认其国家公务员身份,然后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国家公务员任免手续,载入本人档案。
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对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下达批复(市属各区、县级市过渡人员名单须抄送广州市人事局备案)。
四、未能过渡人员的安置
各单位要紧密结合机构改革,按照《广州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做好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工作,妥善安置未能过渡人员,并根据他们的资历、能力和特长,开辟多种安置渠道。
五、过渡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人员过渡工作要在各级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各单位的过渡组织工作由本单位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小组负责。
(二)时间安排。各单位在开展职位分类工作,完成制定《职位说明书》后,随即实施人员的过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