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志愿;
2、1994年以来考核等次在称职以上;
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50岁以上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放宽到初中文化程度);
4、经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按有关规定,免培训者除外),并经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基本知识统考成绩合格的(考试办法另行通知);
5、身体健康。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过渡:
1、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未满者;
2、尚未取得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者(按有关规定,免培训者除外);
3、自《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以来,累计病休时间半年以上,现尚未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4、1994年以来考核不称职者;
5、尚未按国家公务员回避规定实行任职回避者;
6、未按有关规定辞去在企业、公司兼任职务者;
7、正在接受组织审查或在司法、行政监督机关立案审查期间者;
8、自《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后,犯有该条例第
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受到行政警告、记过处分尚未解除,或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1年者;
9、其他原因应予暂缓过渡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过渡:
1、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抵制或反对党的改革开放政策者;
2、1994年以来,2年内考核均被确定为不称职者;
3、因单位调整、撤并、缩编和工作需要调动,本人拒绝组织安排,且30天内不到职者;
4、《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后,因旷工或无特殊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者;
5、自《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后,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或受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和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者;
6、参加全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基本知识考试,经补考不合格者;
7、其他原因不宜过渡者。
三、过渡的程序
(一)本人申请。
所有列入过渡范围、自愿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工作人员,应由本人主动向组织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