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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1、本人志愿;
  2、1994年以来考核等次在称职以上;
  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50岁以上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放宽到初中文化程度);
  4、经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按有关规定,免培训者除外),并经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基本知识统考成绩合格的(考试办法另行通知);
  5、身体健康。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过渡:
  1、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未满者;
  2、尚未取得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者(按有关规定,免培训者除外);
  3、自《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以来,累计病休时间半年以上,现尚未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4、1994年以来考核不称职者;
  5、尚未按国家公务员回避规定实行任职回避者;
  6、未按有关规定辞去在企业、公司兼任职务者;
  7、正在接受组织审查或在司法、行政监督机关立案审查期间者;
  8、自《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后,犯有该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受到行政警告、记过处分尚未解除,或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1年者;
  9、其他原因应予暂缓过渡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过渡:
  1、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抵制或反对党的改革开放政策者;
  2、1994年以来,2年内考核均被确定为不称职者;
  3、因单位调整、撤并、缩编和工作需要调动,本人拒绝组织安排,且30天内不到职者;
  4、《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后,因旷工或无特殊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者;
  5、自《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后,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或受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和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者;
  6、参加全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基本知识考试,经补考不合格者;
  7、其他原因不宜过渡者。
  三、过渡的程序
  (一)本人申请。
  所有列入过渡范围、自愿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工作人员,应由本人主动向组织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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