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非领导职务人员享受同级领导职务人员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其职务工资变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区、县级市国家行政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各区、县级市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经市人事局批准后,由区、县级市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二)对各部门原来任命为调研员职务的人员,要在规定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限额内,根据任职条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重新确认非领导职务。
(三)为保证设置非领导职务工作的质量,各地区、各部门要从严控制首次任命非领导职务的数量,对拟任对象要综合考核其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工作经历、工作能力、行政管理工作水平、工作实绩等情况,并认真征求有关领导和群众的意见,逐个审批。
(四)对在建立非领导职务序列工作中违反规定,放宽条件搞“突击晋升”和超过职数比例配备非领导职务的部门、单位,一经发现一律作废,并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纠正违反规定所设置的非领导职务。
(五)过去有关设置非领导职务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三:
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
为搞好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工作,保证公务员队伍的优化、廉洁、高效及机关骨干队伍的稳定和工作连续性,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粤人公〔1995〕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过渡的基本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核定的编制和职位数额内,严格履行规定的过渡程序。过渡中,要根据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所任职位的任职条件,进行严格考核,择优选配人员,严把人员素质关;要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结构相结合,保持各层次人员的合理比例;要稳定机关工作骨干,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作,并妥善安置机关分流的人员。
二、过渡的对象和条件
(一)过渡对象:
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在《广州市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下发之日在册的(含下放锻炼的和外借工作的)具有国家干部和聘用干部身份的工作人员,凡具备《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国家公务员基本条件、拟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及具有以下条件者,可列为过渡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