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局级职务5年以上;
(二)助理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处级职务5年以上;
(三)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4年以上;
(四)助理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4年以上;
(五)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3年以上;
(六)副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职务3年以上;
(七)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3年以上;
(八)办事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国家行政机关新录用人员初定职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德才表现突出以及山区县(市)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经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放宽上述资格条件和要求。
从当前过渡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对担任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人员,同职过渡时,经市人事局批准,文化程度条件可适当放宽。
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可不受上述资格条件限制。
五、职数的比例限额
(一)市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领导职务职数的1/3,任务特别繁重、工作特殊需要增加职数的,须报市人事局批准。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按不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控制。
(二)市辖区国家行政机关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领导职务职数的1/3;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按不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控制。
(三)县级市国家行政机关所设置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按不超过科(局)领导职务职数的50%控制。
上述非领导职务职数限额,不是必须完成的数额,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按任职条件设置,宁缺勿滥。
六、任免和管理权限
(一)非领导职务的晋升,要贯彻公开、民主、平等的原则,在考核的基础上择优确定晋升人选。
(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调入、晋升或确定非领导职务人员时,必须有职位空缺,并在核定批准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三)市级国家行政机关晋升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人选;市辖区国家行政机关晋升的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人选;县级市国家行政机关晋升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人选,必须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对其所在单位的非领导职务职数和人选任职资格条件审查同意后,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同时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