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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指导思想
  为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对国家公务员实行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管理,使担任领导职务以外的国家公务员,能根据其不同层次、不同职务系列特点和德才表现,不受领导职数的限制,担任与他们的能力水平相适应的非领导职务,享受相应领导职务的待遇,以利于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保留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骨干,提高国家公务员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
  二、设置原则
  (一)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按照《广州市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逐步实施,要有利于精兵简政、提高效率。
  (二)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比例限额(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职务设置,分别按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以及各级编委批准的“三定”方案执行)。
  (三)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四)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不得突破规定的与领导职务的比例限额。各工作部门之间、各部门内设机构之间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设置。
  (五)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数额,上级机关应多于下级机关,综合部门应多于专业部门,监督部门应多于执行部门。
  (六)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
  三、设置的范围和名称
  (一)市直正局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对应领导职务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二)市直副局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对应上款的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三)市辖区的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对应领导职务的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四)县级市国家行政机关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五)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均设置科员、办事员。
  为便于非领导职务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有关部门根据其职业特点设置的有别于上述统一名称的其它非领导职务名称,经市人事局批准后可以保留,但必须与上述名称的职务规格相一致。
  四、任职条件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条件,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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