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广州市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粤府〔1994〕14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部门、单位:
(一)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职能部门,包括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办事机构;
(二)市直机关一个机构同时挂市委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两块牌子,或合署办公已列入政府序列的单位;
(三)列入市政府序列的派驻外地办事机构;
(四)列入市政府序列的协调议事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
二、由市政府各委、办、局和直属机构提出意见,报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
(一)市人民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直属的、行使政府行政职能,但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
(二)行使政府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事业单位。
三、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
经国家和省、市政府同意可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
四、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
(一)具有部分行政职能或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某些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虽赋有一定行政职能并暂挂行政机构牌子,但以经济实体为主的企事业单位;
(三)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市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所属的机关服务中心、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由区、县级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在征得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审定。
附件二:
广州市设置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
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办法》(国发〔1993〕78号)和《广东省设置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粤府〔1994〕140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