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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广州大道两旁违章建筑搞好道路绿化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广州大道
 两旁违章建筑搞好道路绿化的通告
 (穗府(1996)26号 一九九六年三月六日)


  为绿化、美化广州大道两旁市容景观,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广州大道两旁的控制范围,应严格按城市总体规划建设,道路中心线两旁各50米内不得建设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凡在广州大道道路中心线两旁各40米范围内的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在1996年3月28日前自行拆除。
  三、清理拆除工作按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分别由东山区人民政府、海珠区人民政府和天河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凡逾期不拆除的,由辖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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