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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和宣传《信访条例》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学习和宣传《信访条例》的通知
 (深办发(1996)1号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日)


各区,市属各一、二类企业,市属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
  1995年10月28日,李鹏总理签发国务院第185号令,发布了《信访条例》。该《条例》已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第四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和宣传《信访条例》的通知要求,为做好《信访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做好《信访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信访条例》对信访人、信访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等作出了规范,把信访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这对保持各级党委、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提供了有力保障。各级领导要予以高度重视,根据各区和各单位的实际,多渠道、多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信访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各新闻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通过学习和宣传,使《信访条例》家喻户晓,使信访人和信访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能明确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提高依法信访的水平。
  二、学习和宣传《信访条例》要密切联系实际。当前,我市信访形势比较严峻,信访“热点”问题突出,近两年来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大幅度上升。对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要把学习、宣传《信访条例》和处理各种社会“热点”问题结合起来,注意防止集体上访和突发事件的发生。同时,要加强基层信访工作和信访信息工作,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大规模的群众越级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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