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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在我市企业中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在我市
 企业中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深办(1996)5号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日)


各区委、区政府,市属各企业,市属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关于在我市企业中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在我市企业中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

市委、市政府:
  在企业中建立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是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政和职工双方行为,共谋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劳动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等规定,以及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深入学习贯彻《劳动法》,提高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认识。
  在企业中推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是实施《劳动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协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是建立企业利益共同体,增强企业活力和凝聚力的必要途径。去年我市35家试点企业的经验表明,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把职工的切身利益与企业的经营状况紧密联系起来,进一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增强经营者的法制观念,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推动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有利于避免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党政工领导,要深入学习贯彻《劳动法》,加深对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理解,切实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
  二、加强领导,密切协作,确保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顺利开展。
  为加强领导,拟成立深圳市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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