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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育发展中心关于深圳市贯彻实施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9月12日 实施日期:2001年9月12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育发展中心关于深圳市贯彻
 实施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意见的通知
 (深府(1996)82号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市体育发展中心关于《深圳市贯彻实施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深圳市贯彻实施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意见

  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一个高层次、跨世纪、有战略意义和长远生命力的计划,它对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要,增强国民体质,丰富文化生活,促进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这是加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步伐,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促进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的协调发展,推动体育社会化,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有效措施。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是我国注重经济发展的同时,重视社会的全面发展,关心全民健康的重大决策,是一项功在当代,造福子孙的大事。
  按照《纲要》的要求,全民健身计划共分为二期工程,第一期工程从1995年至2000年,第二期工程从2001年至2010年。
  第一期工程分三个阶段:即1995-1996年为宣传发动、改革试点阶段;第二阶段从1997年-1998年,为重点实施逐步推进阶段;第三阶段从1999年-2000年,为全面开展、普见成效阶段。
  与上述安排相适应,国家制订了相应的配套措施,如“一二一启动工程”、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中国成年人体质测定制度、全民健身科技工程等。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十五年来,体育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全民健身计划的提出,对我们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从我市的情况来看,我们开展全民健身计划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也有着良好的条件。现根据我市的情况,提出以下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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