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政府1996年度拟定
特区法规草案和制定特区规章计划的通知
(深府(1996)77号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九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1996年度拟定特区法规草案和制定特区规章计划》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具体实施组织工作由市法制局负责。
深圳市人民政府1996年度拟定特区
法规草案和制定特区规章计划
一、关于拟订《深圳市人民政府1996年度拟定特区法规草案和制定特区规章计划》的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立法工作,建立健全特区市场经济法规体系,全面推进我市依法治市工作,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1992年7月至1996年12月拟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草案和制定深圳经济特区规章规划》,在认真总结1995年立法计划实施情况并广泛征求市政府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了《深圳市人民政府1996年度拟定特区法规草案和制定特区规章计划(送审稿)》(以下简称1996年立法计划)。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1996年立法计划的起草经过
去年11月份,市法制局即着手准备拟订1996年立法计划的工作,11月初和11月下旬,先后两次书面征求了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在各有关部门提出的近300项立法建议项目的基础上,进行了初步筛选,先后召开了5次立法计划协调会,对1996年立法计划的项目逐一进行协调和论证。为了使1996年立法计划与国家立法计划相衔接,市法制局还于去年12月中旬,赴京走访了国务院法制局、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特区办等部门,了解国家近期立法动态及国家有关特区工作的方针、政策。1996年1月下旬,又在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研讨会上,听取了国内著名法学专家对特区立法工作的建议,并充分吸收了他们提出的一些重要的立法建议。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最后形成了1996年立法计划。
(二)1996年立法计划的指导思想
围绕市委、市政府1996年工作重心和我市依法治市工作的总体部署,1996年立法计划的指导思想是,继续以经济立法为重点,突出特区立法的试验性、超前性特点,发挥特区法规、规章在特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各个方面的引导、促进、保障作用,为全面实现依法治市奠定基础。围绕着上述指导思想,在1996年立法计划中,主要确定了一些目前国家尚未制定或尚不具备条件制定,而特区又急需的一些立法项目;同时,结合1992年7月全国人大授予特区立法以来特区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着重提出了一批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完善社会保障和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法规和规章项目。
(三)1996年立法计划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