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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第二次分类定级结果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属
 国有企业第二次分类定级结果的通知
 (深发(1996)6号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日)


各区委、区政府,市属各企业,市属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
  根据深发〔1993〕22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属企业分类定级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市属国有企业第二次分类定级的结果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情况和意见说明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加本次分类定级的企业为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深圳市建设集团公司、深圳市物资集团公司所属一级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二、为与第一次分类定级相衔接并有可比性,本次分类定级以1994年底市投资管理公司所属一级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作为本次分类定级计算“平均数”的样本单位。参加分类定级的所有企业均依据这一“平均数”进行有关计算。
  三、根据我市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本次企业分类定级时做如下规定:
  (一)股份制企业所送红股不计入“上交利税”,但分配给少数股东的利润计算在“上交利税”指标内。
  (二)考虑到一些企业规模虽小但效益较好,尚有发展前景等因素,本次分类定级中凡类别得分小于50分但级别得分大于100分的企业均定为三类三级。
  (三)考虑到一些企业规模太小或者效益太差需进行调整或重组等因素,本次分类定级中凡类别得分小于50分且级别得分小于100分的企业,定为类外企业。凡列入类外的企业,要通过关停并转的方式进行资产重组。
  四、对在第一次分类定级时给予了照顾的企业,本次分类定级除先科集团保留原类、级别外,其它企业不再给予保留原有类、级别的照顾。
  五、对属于下列情况的企业,因其尚未向三家资产经营公司报送财务报表,且人事关系也不在三家资产经营公司,暂不列入本次分类定级:
  (一)虽参加了第一次分类定级,但财务关系尚未划转或正在划转到市投资管理公司的企业;
  (二)按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办发〔1995〕29号文精神划归市投资管理公司和已“四脱钩”的企业;
  (三)新办企业(包括已暂给类级别的企业)。
  六、参加本次分类定级的企业共有114户(国家规定股权在25%以上的企业为合并报表单位,本次分类定级参照了这一情况)。其中:市投资管理公司下属企业83户(不含原进出口集团、电信发展公司、华达化工有限公司;江山实业公司、建设经济咨询公司已并入长虹工贸,本次不再进行分类定级。另外,黎明电子公司与无线电工贸公司合并为黎明工业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管理公司与物资集团下属煤气公司合并为燃气集团,均属新组建公司,亦暂不参加本次分类定级),市建设集团下属企业14户,市物资集团公司下属企业17户。经测算,本次分类定级后一类企业18户,占15.8%;二类企业40户,占35.1%;三类企业45户,占39.5%;类外企业11户,占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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