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当年12月20日前向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流动(暂住)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情况。(5分)
7、教育部门
(1)在对流动(暂住)人员办理入学、入园时,要查验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验证率达90%以上。(24分)
(2)对1984年8月30日之后超计划生育的流动(暂住)人员的子女,必须经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作出处罚并出具有效证明方可准许入学、入园。如有违反,发现一例扣2分。(22分)
(3)如发现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流动(暂住)人员学生家长,应及时向当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反映,并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作出处理。(8分)
(4)每个学期定期向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流动(暂住)人员入学、入园情况。(6分)
8、卫生部门
(1)对无证生育的流动(暂住)人员必须通知当地镇(街道)以上的计划生育部门,并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严肃处理无证生育的流动(暂住)人员。(19分)
(2)持有“计划生育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的医疗技术人员方可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实行持证上岗制度。(9分)
(3)对必须落实节育措施的流动(暂住)人员,应该优先、优质提供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落实节育措施。(14分)
(4)对计划外怀孕的流动(暂住)人员应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12分)
(5)当年12月20日前向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流动(暂住)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情况。(6分)
9、民政部门
(1)严格婚姻登记管理,制止早婚并积极查处违法婚姻。向青年宣传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等计划生育的知识和政策。有计划生育宣传专栏。(20分)
(2)在指导加强基层村、居委政权建设工作中,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10分)
(3)在进行婚姻登记时,要严格验收婚前检查证,对未婚先孕者要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凭落实补救措施后的证明方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到晚育年龄的除外)。(15分)
(4)在办理收养孩子手续时,要严格按国家《
收养法》的规定办理。(10分)
(5)当年12月20日前向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流动(暂住)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情况。(5分)
10、规划国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