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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有关部门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验收标准的通知

  4、劳动部门
  (1)督促各区劳动局在办理私营(非法人)、个体工商户劳动用工手续时,要查验经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核验合格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验证率达90%以上。(10分)
  (2)劳动部门在办理劳动用工手续时,必须查验用工单位与属地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验证率达90%以上。(13分)
  (3)劳动部门在办理劳动用工手续时,要求劳资双方的劳动合同书有计划生育的条文,并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进行处理。(13分)
  (4)在办理外出劳务申请时(含办理境外劳务输出申请),要查验户口所在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验证率达90%以上。(10分)
  (5)对无有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而给予办理有关用工手续的,应对经办人作出严肃处理。(8分)
  (6)当年12月20日前向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流动(暂住)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情况。(6分)
  5、住宅局
  (1)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对租赁的流动(暂住)人员要查验经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已核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验证率达90%以上。(14分)
  (2)在与流动(暂住)人员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把计划生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8分)
  (3)明文规定出租屋主对租赁人员计划生育的责任,租赁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必须追究出租屋主的责任。(10分)
  (4)对拒不落实节育措施和超生的流动(暂住)人员,必须终止租赁合同。(12分)
  (5)发现出租、出售房内住有违反计划生育的流动(暂住)人员,要及时通知并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处理。(12分)
  (6)当年12月20日前向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流动(暂住)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情况。(4分)
  6、建设部门
  (1)要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检查督促建筑公司(工程队)落实对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对收留或安排违反计划生育的流动(暂住)人员居住或做工的建筑公司(工程队),一经查出,及时报告属地计划生育部门并协助计生部门对建筑公司(工程队)负责人进行处理,同时由建设主管部门按违反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建筑公司(工程队)进行处理。(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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