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每年组织2次对流动(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集中服务月活动。(7分)
2、公安部门
(1)在办理暂住证时,要查验经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已核验(经劳动部门出具有劳务人事证明的除外)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验证率达90%以上。(10分)
(2)在办理暂住证时,对未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应告知其回原籍户口所在地办理。在正常管理中,发现计划外怀孕、生育的,应将其情况及时通知现居住地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部门。(9分)
(3)对已办理暂住证的流动(暂住)人员超计划生育的,一律收回暂住证,清退出特区。(10分)
(4)对拒不落实节育措施,拒交计划外生育费或罚款的流动(暂住)人员,要暂扣其暂住证、车辆驾驶执照,经现居住地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方可发还。(10分)
(5)对伪造、盗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者,能够按照《
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理。(7分)
(6)对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妨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案件必须及时查处,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分)
(7)当年12月20日前向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流动(暂住)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情况。(4分)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在发放(换领)营业执照时,要查验经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已核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验证率达90%以上。(12分)
(2)对不落实节育措施、拒交计划外生育费或罚款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依照《
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暂扣其营业执照,责令停业,待现居住地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有计划生育证明方可继续营业、从业。(12分)
(3)对雇用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应责令业主停业检查,待处理后方可营业。(12分)
(4)对已领取营业执照的流动(暂住)人员超计划生育的,必须吊销其营业执照。(12分)
(5)对给予无有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者办理营业执照的经办人作出严肃处理。(8分)
(6)当年12月20日前向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按职责职权抓好流动(暂住)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情况。(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