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有关部门流动(暂住)
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验收标准的通知
(深府办(1996)20号 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有关部门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验收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深圳市有关部门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
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验收标准
一、考核验收内容
(一)组织机构队伍建设(15分)
1、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有分管领导具体抓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工作。(8分)
2、单位有负责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工作人员。(7分)
(二)建立健全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15分)
1、每年召开2次以上有关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会议。(5分)
2、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能,制定有关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定期检查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工作。(10分)
(三)宣传教育(10分)
1、组织干部、群众学习有关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3分)
2、在本单位范围内张贴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4分)
3、配合有关部门广泛深入开展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3分)
(四)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能的落实(60分)
市、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管理职权范围做好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1、计划生育部门
(1)对外出经商、务工、暂住的人员要发放《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发放率必须达90%以上。(8分)
(2)对流动(暂住)人员要核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并登记造册,验证率达90%以上。(12分)
(3)建卡立册了解、掌握流动(暂住)人员生育节育情况。(8分)
(4)市、区、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所、站,为流动(暂住)人员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10分)
(5)与辖区劳动用工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8分)
(6)定期检查督促劳动用工单位落实对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