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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通知
 (深发(1996)9号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各区,市属各企业,市属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
  为深化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使国资办、资产经营机构、企业三个层次的职能定位更加规范和明确,市委、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强化国资办的宏观管理和监督职能,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促使市投资管理公司向真正的资产经营公司转化。现通知如下:
  一、保留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有关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检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四)决定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确认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董事长、经理、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
  (六)确认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的资格;
  (七)按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考核和奖惩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经理、副经理和监事会成员;
  (八)按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考核和奖惩市属一、二类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长、经理和监事会主席,推荐、考核和奖惩市属一、二类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经理和监事会主席;
  (九)编制国有资产收益预算草案;
  (十)审查批准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收益运用计划;
  (十一)审查批准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年度运营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
  (十二)协调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天然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提请市政府决定;
  (十三)指导、监督各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工作;
  (十四)监管在台湾、香港、澳门和外国的国有资产;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将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与市投资管理公司分离,更名为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市政府主管全市国有资产的职能机构(列入政府序列、按局级建制)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其基本职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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