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本市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职工均按本方案进行改革。区以下(不含区)“三来一补”企业的劳务工不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
(二)降低缴费比例,减轻用人单位和职工的负担深圳户籍职工按月工资总额的19%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其中,职工月工资总额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个人缴交4%,单位缴交15%;职工月工资总额等于和高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个人缴交5%,单位缴交14%。
外地劳务工按月工资总额的10%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单位缴交7%,职工个人缴交3%。
按照国家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在增加工资的基础上建立个人缴费制度”的精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1993年10月调整工资以前的工资部分,不实行个人缴费,全部由单位负担。调整工资以后的增资部分,按个人缴交4%,单位缴交15%的比例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
单位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在成本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三)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和下限,保底封顶。
职工月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职工月工资总额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免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本方案实施前,职工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职工个人帐户。
(四)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与共济基金的比例,提高效率,兼顾公平。
深圳市户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为19%,其中13%记入职工个人帐户,6%进入共济基金。
劳务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为10%,其中7%记入职工个人帐户,3%进入共济基金。
(五)加强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维护投保人的切身利益。
职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银行给予养老保险基金的优惠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职工个人帐户中的保险金用于投资营运时,当年获得各项收益,扣除职工个人帐户按上述方法计算利息部分后,剩余部分的60%计入职工个人帐户,20%留作投资风险准备金,20%计入共济基金。共济基金用于投资所获得的收益,20%留作投资风险准备金,80%计入共济基金。
(六)根据深府〔1995〕68号文规定,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改革退休金计发办法,使新老制度有机衔接,并逐步过渡到退休金全部由个人帐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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