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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深化改革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9月12日 实施日期:2001年9月12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深化改革方案的通知
 (深府(1996)40号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深化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二届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深化改革方案

  一、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于1992年8月开始实施,几年来的运作实践表明,这项改革促进了深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为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一是创立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保障方式,这一改革已得到国家充分肯定;二是实行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均衡了企业保险负担,为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了条件;三是保证了养老金的发放,有效地保障了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四是实行保险费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增强了职工自我保障的意识和责任,为深化这项改革打下了基础。但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主要问题是:
  (一)基本养老保险层次单一,不适应深圳的特殊情况。
  《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要求,全市所有企业的各类员工,均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于外地劳务工占我市职工的80%以上,把劳务工全部纳入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压力太大。劳务工较多并按规定为劳务工投保的企业,负担过重。部分企业则不愿为劳务工投保,使社会保险工作遇到较大的阻力。
  (二)职工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偏高,加大了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收支不平衡的缺口。
  1994年,我市退休职工年人均养老金为10892元,房补3840元,实际退休费为14732元。由于退休待遇偏高,加重了养老保险共济基金的负担,当年共济基金收支出现赤字,不能平衡。随着我市退休职工的逐渐增加,今后几年共济金的缺口将会进一步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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