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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三章 培训

  第八条 离岗人员须在规定期限内接受离岗培训。
  第九条 离岗培训的组织管理由市人事部门负责;教学由市行政学院负责;培训费由市、区财政列支。
  第十条 离岗培训每年举办两期,每期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随时举办离岗培训。
  第十一条 离岗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一)公务权利、义务、纪律及职业操守;
  (二)现代管理知识及技能;
  (三)其他。
  第十二条 离岗培训结束后,有关部门根据离岗人员的实际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培训合格的,所在单位可重新安排其工作,不服从安排的予以辞退;
  (二)培训合格的,所在单位重新安排其工作有困难的,可将其调出公务员队伍;
  (三)培训不合格或逾期不参加培训的,所在单位应将其辞退。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三条 离岗人员离岗期间,无奖励工资,其人事关系暂时保留在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离岗人员一年内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按公务员调动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离岗人员超过一年未重新就业的,所在单位应将其辞退,并将其人事关系移交市或辖区人才服务中心。重新就业时,由该中心负责转递其人事档案,并按规定收取管理费。
  第十五条 离岗人员凭离岗通知到市人事部门办理离岗证明,并凭该证明求职或申请办理个体经营执照。
  第十六条 离岗人员一年内调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工龄连续计算;超过一年的,其工龄按离岗前的工作时间与重新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十七条 离岗人员已购准成本或全成本福利房、一年内未申请辞职或未被辞退的,原购房合同不变,住房补贴按离岗前标准领取。
  离岗人员已购准成本或全成本福利房并申请辞职或被辞退又要求保留原住房的,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补缴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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