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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
 离岗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府(1996)17号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深圳市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队伍,《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尚未达到辞退条件的公务员,应参加离岗培训: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的:
  (二)经考核确认为不胜任现职工作但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
  (三)经常违反考勤纪律,经教育不改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不改、影响政府声誉的;
  (五)有其他不良表现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可暂不参加离岗培训:
  (一)严重致伤或患严重疾病正在治疗的;
  (二)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二章 审批

  第四条 公务员离岗培训按公务员职务任免管理权限审批,审批机关批准后须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条 公务员离岗培训审批程序如下:
  (一)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填写《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审批表》;
  (二)所在单位按公务员职务任免管理权限报批;
  (三)审批机关批准后,由单位通知离岗公务员(以下称离岗人员)办理有关离岗手续。
  第六条 离岗人员接到离岗通知后即停止公务,并于十日内办完公务交接手续,退回公物及文件、资料,必要时须接受财务审计和公务审核。
  对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离岗人员,应予辞退。
  第七条 离岗人员接到离岗通知后申请辞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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