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计划生育合格居委会是基层计划生育的一项系统工作,单靠居委会本身的力量难以完成。为此,要求各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特别是居委会属地的公安、工商、房管、城管、治安等有关部门,要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通知》(深府〔1995〕186号)有关要求,各司其责,积极参与居委会开展创建活动。居委会属地企事业单位,要服从居委会创建工作安排,共同搞好创建活动。
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要转变作风,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加强分类指导,为开展计划生育合格居委会活动排忧解难提供优质服务,保障创建活动顺利健康地发展。
(三)要为居委会开展创建活动提供有利保障。
全市现有居委会314个,其中有3名干部的居委会251个,占79.9%,有4名以上干部的居委会63个。由于居委会担负着城市治安、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为有利于创建计划生育合格居委会活动的开展,市政府决定有3名干部的居委会增设一名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由居委会聘用,每人每月工资福利待遇1000元,由市、区财政各负责一半,以后新增加的居委会所聘用此类人员的经费由区财政负责;4人以上的居委会,要指定一个专职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专门负责计划生育专业队伍。有条件的流动人口居住比较密集的居委会,可以组织一个小型的计划生育专业队伍;一些偏离市区的居委会,有条件的要设立一个计划生育服务室,要求有1间妇检房、1名医务人员和1张妇检床。开设此项计生服务室的经费标准为5万元,先由镇、街道办财政垫支,经区计生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区财政一次性偿还,对开展创建计划生育合格居委会活动的其它各项经费,各级财政都要给予适当倾斜保障。
(四)严格评选标准和评选程序。
创建计划生育合格居委会活动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审一次,凡符合标准的居委会均可评上;上年度评上而退步不再符合标准的一定要降下来。评选办法是:先由居委会提出申请,再由街道办严格考核后上报,经区计生委(办)审定合格后报区政府审批,对计划生育合格居委会要给予表彰奖励。在评选计划生育合格居委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有瞒报、虚报行为的坚决取消其评选资格,已被评上的要撤销其获得的称号,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要把开展计划生育合格居委会活动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凡没有取得计划生育合格居委会资格的,原则上不能评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计划生育合格居委会的评选工作由市计划生育部门拟定评选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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