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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广州市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42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7日)停止执行(原因:新拟定《广州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工作制度》及《广州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代替)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广州市有效
 保护知识产权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穗府办(1996)30号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科委《关于广州市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有关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广州市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有关问题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纪要的通知》(粤府办〔1995〕82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强化市知识产权协调指导小组的职能
  (一)为加强我市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市政府成立市知识产权协调指导小组,定期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协调全市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重大问题。指导小组由刘锦湘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科委、经委、外经贸委、市政府法制局、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局、公安局、司法局、工商局、文化局、广州海关、专利局、社管办、打假办、计算机办等组成。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委,与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处合署办公。
  (二)市知识产权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指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组织有关部门执行并有效实施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公室建立联络员制度,市各部门的联络员应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协调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报告日常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情况,贯彻国家、省和市有关知识产权政策的情况。
  (三)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职能,加强管理,按各自职责范围做好工作。各部门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切实保障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加大执法力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一)新闻出版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追查涉嫌生产激光唱视盘和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对生产激光唱视盘等的企业进行严格管理与控制,堵住侵权生产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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