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私招乱聘未经考核、考试或考核、考试不合格,未取得行医资格的执业、从业人员的;
(4)私自扩大开业范围,特别是未经批准开展人流(药流)、性病及医学整形、美容业务的;
(5)医疗质量低劣、管理混乱、不具备基本开业条件的;
(6)在医疗机构设立对外药柜经销药品的;
(7)未经批准设立户外医疗广告、刊播医疗广告,以及乱用红十字标志的;
(8)药品经销门店出售假劣药品的;
有如下情况的诊所和售药门店要查封:
(1)无证行医诊所。
(2)无合格行医资格人员的诊所。
(3)无证照经销的药店。
(4)多次出售假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药店。
(5)无证照制药的药厂。
(6)出租、转卖证照的诊所和售药门店。
有如下情况的诊所和售药门店要停业整顿:
(1)证照不全的诊所或药品门店。
(2)私自扩大营业范围,特别是未经批准开展人流(药流)、性病及医学整容、美容业务的诊所。
(3)医疗质量低劣、管理混乱的诊所。
(4)证照不合的制药厂。
(二)第二阶段:时间为7月初至8月初。完善法规,按新的管理规定开展第二轮清理整顿行动,组织人员边完善法规边进行交叉检查。
具体任务:
1、参照国务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
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对现行《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管理条例>若干规定》进行修订,争取尽早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2、按修订后的新规定,对全市医疗机构进行重新登记,坚持从严审批的原则,对布局不合理的、办医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或聘用外地医务人员的,一律不予发照,达到完善一批、提高一批、清理拿掉一批的目的。
3、组织检查人员,开展交叉检查行动。
(三)第三阶段:总结验收。
8月中旬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验收,由各清理整顿小组写出工作总结,组织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新闻单位对医疗机构和医药市场进行视察、验收活动。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清理整顿结果。
四、组织领导和分工
(一)成立市清理整顿医疗秩序和医药市场议案承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整顿行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另行发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各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辖区整顿行动的部署、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并制订各自的工作方案,抽调相关部门人员开展整顿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负责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