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
(深府(1996)134号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现将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粤府〔199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年审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劳动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全面贯彻《
劳动法》,规范用人单位行为,提高我市法制化水平,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实施劳动年审制度使用人单位由被动接受检查转为主动依法进行劳动管理,有利于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学习《通知》,全面领会《通知》精神,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我市从今年起实行劳动年审制度。劳动行政部门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方案,实施方案由市劳动局制定下发,市工商、物价、公安、财政、新闻、工会等部门要紧密配合,积极支持做好这项工作,用人单位应主动接受劳动年审。
三、开展劳动年审是一项新的工作,各有关单位在此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局反映。劳动行政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应主动了解情况,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同时,应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这项制度。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
(粤府〔1996〕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
《劳动法》),加强劳动监察,保护用人单位和工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省人民政府决定,从1996年起,对全省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年审制度。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