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6月24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24日)停止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新闻发布管理的通知
(粤府办(1996)19号 一九九六年三月五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务新闻发布管理,维护省人民政府政务新闻发布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及时、准确地宣传省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重大政策、法令以及决定事项,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省政府工作情况通报会制度
省政府将根据各个时期中心工作的需要,不定期地举办工作情况通报会,及时向新闻界通报全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和省政府贯彻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法令的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
省政府工作情况通报会由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领导主持;具体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二、完善政务新闻审批程序
(一)对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以及省政府领导的讲话,需要全文或摘要见报(广播),或需以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座谈会等方式对外公布的,须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并统一与有关新闻单位联系。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不得擅自通知新闻单位刊载或广播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以及未经审定的省政府领导讲话。
(二)全省市长会议、省政府成员会议以及全省性业务会议(含电话会议)的新闻报道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组织。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政府工作会议原则上不作新闻报道,确需向新闻界公布的内容和事项,由省政府办公厅通知有关新闻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安排非邀请范围内的新闻记者参加上述会议,不得擅自将会议内容提供见报或广播。
(三)经批准参加会议的新闻记者应遵守新闻纪律,服从现场管理;按会议确定的报道口径、范围(新闻通稿)组织报道。
三、规范境内外新闻记者采访省政府领导的审批程序
(一)境内外新闻记者采访省政府领导的联系、协调、安排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其中境外新闻记者入境采访,按有关规定归口省外办、省委外宣办、省对台办把关,提出意见送省政府办公厅协调、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