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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解困房租赁管理试行办法

  (五)租金、租赁保证金数额及支付方式;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变更、解除合同条件;
  (八)担保方式、范围;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解困房租赁合同文本由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制作。
  第十条 解困房租赁期限原则为两年。届时,承租人确实仍未能解决住房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市解困办提出续租申请,续租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 租金根据解困房建筑综合造价计算,实行准成本租金,准成本月租单价平均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4.96元。实际计收标准是第一、二年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均价,下同),第三年为10元,第四年为15元,并依房屋楼层、朝向不同,对均价予以增减调节:三、四、五层加收10%,六层加收5%,八层减收10%,九层减收15%;东向、南向加收5%,西北向减收10%。
  第十二条 承租人应按承租建筑面积缴纳租赁保证金。
  租赁保证金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计收,续租期间按每平方米60元计收。
  租赁保证金在租赁期间不予退还。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退还房屋之日起二日内,市解困办应退还租赁保证金本金。
  租赁保证金的利息用于补偿解困房养护、维修和管理费用的不足。
  第十三条 承租人入住解困住宅小区后,应按规定缴交小区各项管理费用,并有权参与和监督住宅小区的管理。
  第十四条 解困房的养护维修由市解困办委托物业公司具体实施。物业公司应制定年度房屋养护维修计划,定期对所管理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维修房屋,保证解困房处于良好状况。
  第十五条 解困房属自然损坏的,由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负责养护维修;不属养护维修性质的修缮、改善及人为损坏的修复,由承租人负责。
  第十六条 市解困办应检查、监督受委托的物业公司实施养护、维修房屋情况。
  第十七条 承租人采取欺骗手段承租解困房的,市解困办有权收回房屋,加倍收取非法租住期间的租金,并没收其租赁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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