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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解困房租赁管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解困房租赁管理试行办法
 (1995年10月1日 穗国房字〔1995〕第135号)

  第一条 为多层次解决我市住房困难户的居住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解困房出租,是指政府以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所建造的解困房,按准成本租金短期出租给住房困难户的行为。
  第三条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解困房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广州市解决住房困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解困办)在本办法授权范围内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市解困办可委托物业公司具体负责解困房的日常维修、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解困房的出租,租赁双方必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双方当事人要共同遵守合同约定条款。
  第五条 解困房的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间应申请购买解困房,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住房。租赁期满应退出所承租的解困房。
  第六条 凡在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以及群众团体工作,持有本市户籍证明,具备下列条件的居民,可申请承租解困房:
  (一)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或无房居住的;
  (二)住房困难状况已在其上级主管机关和市解困办登记备案的;
  (三)所在单位和申请人已参加住房公积金存储的;
  (四)单位或个人能够为申请人担保的;
  (五)市解困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本市居民,可凭本人身份证明及单位证明,向市解困办提出承租解困房申请,经市解困办审核批准后签订租赁合同。
  第八条 解困房可由困难户所在单位代租。代租单位应与市解困办签订代租合同。
  第九条 解困房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承租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房屋的位置、楼层、朝向、面积、装修及设施;
  (三)房屋用途;
  (四)租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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