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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的决议的通知

  我省小水电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为山区的脱贫致富带来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还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小水电的电价长期以来偏低,小水电的成本补偿和合理利润得不到保证,部分小水电站亏损严重;对小水电建设投入的资金不足,不能适应发展小水电的需要;省支持小水电的政策没有完全落实,省委、省政府规定的优惠贷款没有坚持执行;小水电的管理体制有待于理顺等等。
  根据上述存在的问题和省人大议案的要求,现提出以下解决办法:
  一、加强对小水电建设的领导和规划
  小水电是我省电力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开发山区水力资源,发挥山区优势,促进山区脱贫致富,实现沿海和山区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因此,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山区市、县人民政府,要重视小水电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小水电的政策,切实加强领导。要认真抓好小水电的发展规划,大小电网交叉供电的地区,应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实现共同发展。发展小水电,应以流域为单元综合开发,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认真论证。优先安排有一定库容,单位千瓦造价低,发电利用小时高,成本低的小水电建设项目;优先支持老区、水利移民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乡村建设小水电站。
  二、理顺小水电管理体制
  我省小水电的建设和管理,继续按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的决定》(粤发〔1992〕16号)以及省政府批准的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粤府办〔1995〕5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小水电继续执行“自建、自管、自用”的方针、“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和“小水电要有自己的供电区”的政策。
  原有小水电和小水电独自形成的供电网络,仍由水利部门管理。今后小水电的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推行企业法人负责制,归口水利部门管理。
  小水电建成后,凡与全省电网相联的,按照并网协议,由省电网统一调度。但各级电力部门不要上收和变相上收由地方建设管理的小水电及其供电网络,不要强行将小水电纳入大电网统一管理。
  三、调整小水电电价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省物价局、省经委和省财政厅制定下发的《地方小水电站上网电价作价原则》(粤价〔1995〕50号),对本地的小水电上网电价进行一次认真的核查,凡没有达到该《原则》规定的作价要求的,要立即进行调整。
  从1996年1月1日起,小水电各地方自用有余,并执行互抵政策之后,送上省网的电,凡没有达到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的,按省网综合平均收购价(不含核电差价)结算。其计算公式是:〔平均单位售电价(不含税)-单位供电成本-售电单位利润〕×(1-线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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