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粮肥挂钩政策。“九五”期间,继续实行对定购粮(包括公粮)每50公斤贸易粮奖售优惠价化肥7.5公斤的政策。由各地供销社会同粮食部门按粮食定购任务兑现给农民,并由各级农业局监督落实。
(四)增加粮食储备。根据国务院关于粮食销区要有半年销量的粮食储备的规定,省政府决定,我省在1992年下达100万吨储备粮任务的基础上,今年增加50万吨的粮食储备,并已下达各市执行。同时,对粮食储备费用标准,将根据物价上涨幅度和银行利率变化等因素,每年调整一次。
(五)建立稳定的省间粮食购销渠道。目前,我省已与湖南、湖北、江西三省签订了从1995年至2000年每年200万吨稻谷的长期产销合同,并正积极与吉林、黑龙江等粮食主产省磋商,拟建立起玉米和大豆购销长期合作关系。
四、实行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改革
为了加强国家对粮油市场的宏观调控,国务院决定加快对粮食部门现行体制的改革,将粮食部门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分开,建立两条线运行机制;实行粮食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财务分开,单独核算;属政策性业务的,由财政拨给费用,粮食企业不承担政策性亏损,不允许出现新的财务挂帐。根据我省现阶段的实际情况,为了防止粮食部门出现“旧帐未结,新帐又来”的被动局面,省政府规定:市县财政要以财政超收部分每年按20%解决粮食企业政策性挂帐;由省财政划出专款给各市县作启动资金,创造收入用以解决粮食企业的挂帐,限期完成消化挂帐任务;粮食收购的价外补贴由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不得打入成本,不得提高销价,不得转嫁给粮食企业;粮油收购资金和价外补贴款必须及时足额到位;对粮管所(站)从事政策性业务的人员,由县(市)财政支付工资费用。我省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的实施方案决定在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了帮助我省粮食部门在转制过程中克服困难,顺利实施两条线运行,省政府决定在政策上适当给予扶持和优惠:一是“九五”期间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粮库、粮店的维修。二是对粮食市场和粮库建设用地,在地价上给予优惠。对因改造旧城区而拆除的粮库、粮店,要给予规划用地重新修建。在新建的城区和居民聚居地要划出一定地方建设粮店。三是“九五”期间继续对国有粮食企业实行所得税返还政策;粮油仓储设施和粮店建设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照顾。返还减免的税款,主要用于粮食企业发展生产。四是山区市县要重视扶持困难的粮食企业,采取措施帮助其开展多种经营,提高经济效益。五是解决粮食政策性挂帐。省政府将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并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解决好粮食政策性挂帐问题。六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发出的《关于
调整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国办发〔1995〕47号)精神,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出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