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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金融机构检查制度

  第五条 金融机构检查的形式包括对金融机构的年度检查和日常检查。
  年度检查是指每年一次的金融行业检查,检查时间安排在第一季度。年度检查前要预先通知被检查机构。年度检查按照《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日常检查是指根据日常金融监管的要求,针对随时可能或已经发生的问题,由金融机构检查部门不定期地对深圳市的金融机构、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和个人进行检查。日常检查可以预先通知,也可以事先不通知。
  第六条 金融机构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金融机构的设立及所从事金融业务的合法性;
  (二)金融机构的迁址、升格、更名、分设、撤并等事项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备;
  (三)金融机构组织形式及结构的调整、章程修改是否履行报批手续;
  (四)金融机构资本金或营运资本是否真实、充足,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调整以及股本结构和股本形式、股权转让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五)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变更手续是否完备;
  (六)《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七)业务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八)业务经营和管理是否稳健、良好,是否违章、违法经营;
  (九)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实施情况是否良好;
  (十)营业场所和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十一)正在筹建的金融机构的筹建事项是否符合规定;
  (十二)金融机构检查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金融机构检查的主要程序是:
  (一)确定检查对象;
  (二)制定检查工作计划和具体方案;
  (三)根据方案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四)提出检查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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