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航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航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意见的通知
 (1996年1月2日 粤府办〔1996〕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航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57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机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标准,原各地自行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不得再收取任何名目的附加费、建设金。
  二、各机场收费单位必须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当地物价局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