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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高教厅关于我省成人高等中专教育深化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二)成人高等、中专学校的教师职称评定应体现成人教育的特点,条件成熟后可设立成人高等、中专学校副高职称评审委员会。
  (三)成人高等、中专学校教师的岗位津贴,按学校隶属关系,主要由当地政府或办学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同时,要不断改善教职工的住房条件,力争三五年内使教职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达到或超过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教师享受普通高等、中专学校教师的医疗待遇。
  六、强化质量评估机制,提高成人教育质量
  (一)加强对成人高等、中专学校的检查评估工作,对办学效益、教学质量较好的院校,给予奖励和扶持;对达不到成人高等、中专学校设置标准,办学效益差的学校,应限期整顿,如在限期内仍达不到要求的,暂停招生以至取消办学资格。
  (二)继续完善成人高等、中专教育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评审工作,继续强化成人高等教育外语、计算机教学,逐步实行外语、计算机等级证书制度;加强制订成人高等、中专教育的基本规格、质量要求等规范化工作;实行课程考试的制度化、经常化,保证成人高等、中专教育的教学质量和基本规格,维护国家高等、中专教育的声誉。
  (三)根据成人教育的特点,修改学籍管理规定,全面推行弹性学年制或学分制。具体办法由我厅另行制定。
  (四)加强对社会助学机构的管理和指导。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的审批、管理、指导和评估等工作,一律由省、市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统一负责。社会助学机构应自觉接受省、市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对现有的社会助学机构重新进行登记、审核,合格的发给《准办证》,未取得《准办证》的一律不得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活动。助学机构张贴或刊登招生简章、广告,必须报经省、市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凡未经批准擅自张贴和刊登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直至停止其助学活动。
  七、实行多种形式的招生考试入学制度
  继续深化对各类成人高等、中专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逐步把我省各类成人高等、中专学校办成能为所有求学者开放的职业型、应用型和技艺型的学校,逐步实行“宽进严出”的办法,建立开放性成人高等、中专教育体系。
  (一)放开各类成人高等、中专学校招生条件的限制,不论在职、待业均可报考。
  (二)农业院校中农林牧类专业可招收农业职中、成人中专应届和历届毕业生;部分特殊专业,如学前教育、体育、艺术、中医、中药、护理影像医学、预防医学、航海地质、勘探等专业,可招收相应的成人中专、职业高中优秀毕业生,实行推荐保送,院校考核,报省高教厅批准录取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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