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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复议、
 应诉案件统计工作的通知
 (1995年8月16日 粤府办〔1995〕8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建立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要求,粤府办〔1994〕50号文已转发国务院法制局的通知,并提出了贯彻意见。当前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有些单位未能按期报送报表。现在已超过了1995年上半年上报报表时间,但有些单位尚未上报,影响了统一上报。二是错填报表,未能统一使用国务院法制局印制的表格。三是条块错报,未能按规定实行条块统一上报。四是报表种类和项目不齐全,有些单位未能同时上报《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和《行政诉讼案件统计报表》,或表内的项目漏填。
  为了切实做好我省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抓好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报送工作。要建立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报表的填报工作。
  二、鉴于机构改革后,市、县出现了一些上下不对口的单位,原来的统计方法不适应新的情况,现作调整如下:省政府各部门中,省公安厅、工商局、国土厅、地方税务局、建委、环保局、物价局、林业厅、农办、水利厅、地矿局、劳动厅、交通厅、民政厅、技术监督局等15个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全省范围内本部门的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填报工作,其他省直单位法制机构只负责本单位的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填报工作。各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系统中除上述15个部门外的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填报工作。
  海关及其他中央直属单位按条条统计上报省政府备查。
  三、要按期上报统计报表。1995年上半年的统计报表尚未报送的单位,应尽快逐级上报;1995年下半年以后的统计报表,各市(地级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处)、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应在每满半年后15日内报送省政府办公厅行政复议处,同时报送的材料要有本市政府、本部门的不予受理裁决书、准予撤回复议申请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及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县级市、县、区政府及部门应按其所属地级市和部门的要求报送。
  四、报送的报表要准确,种类和项目要齐全,并按统计报表说明认真审核。全省统一使用国务院法制局印制的《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及《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该表附后,尚未统一印制的单位,务必按所附表格式样统一印发所属下级机关)。上报时,若遇未发生行政复议案件或行政应诉案件,则在相应的表格左上方加盖填表单位的印章空白上报,否则视为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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