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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际航行
 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通知
 (1995年6月6日 粤府办〔1995〕6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办发〔1995〕7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有外轮供应任务的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指定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今年9月份以前,对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除外轮供应公司和中远公司供应站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的供应业务。
  二、国际航行船舶的饮料及免税烟、酒等商品供应,要按国家现行规定,由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店统一负责,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保税区、保税库从事饮料和免税烟、酒的供应工作。航行港澳航线的船舶供应工作仍可由船舶公司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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