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开展全省集贸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意见的通知
(1995年5月8日 粤府办〔1995〕5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集贸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 关于开展全省集贸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目前我省有集贸市场4266个,其中年成交额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集贸市场266个。这些市场对我省经济建设和国计民生有着重要地位。但是,在消防安全方面却存在不少问题。近几年业,因发生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很多,其中超千万元损失的有:1991年10月23日,兴宁县东岳宫集贸市场发生火灾,受灾497户,直接经济损失1414万元;1994年7月19日,惠东县中心市场发生火灾,受灾848户,直接经济损失1700万元。为加强对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拟结合贯彻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的专项治理。具体意见如下:
一、范围和内容
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100个摊位以上的室内集贸市场;(二)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200个摊位以上的室外集贸市场;(三)设在地下层的市场。
专项治理的内容:重点解决防火分隔和防火间距不够,安全疏散通道不畅通,消防设施不齐备,安全管理不落实等问题,根据《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要求,逐项检查整改。
二、时间和步骤
从1995年5月15日至11月2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5月15日至5月31日)宣传动员。各地要按照省的统一部署,迅速组织集贸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宣传,及时把这次治理的目的、要求传达到集贸市场的每个摊主。各地新闻宣传单位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积极开展消防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