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定购计划内收购粮食(不含公粮),早籼三级稻谷继续实行每50公斤70元的最低保护价,今年并实行粮肥挂钩,省对国家定购粮(包括公粮),每50公斤贸易粮奖售优惠价化肥7.5公斤,由各地供销社会同粮食部门按粮食定购任务兑现给农民,由各级农业局监督落实。
国家定购粮实行最低保护价后,其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定购价格部分,实行价外分级补贴,省每50公斤稻谷补贴5元,其余由各市、县补贴。价外补贴,必须按中央规定由地方财政负责,不得打入成本,不得提高销价,也不得转嫁给粮食企业。省、市、县财政安排的粮食价外补贴款相应拨给同级粮食部门分解下达,在收购粮食时兑现给农民。各级物价部门负责监督保护价的落实。
定购任务以外收购的粮食,价格随行就市。
粮油收购资金,银行要实行专项安排,专户管理。粮油收购资金和价外补贴款必须及时、足额到位,确保粮油收购的正常进行,不准向农民打“白条”。
三、实行地区粮食平衡,确保供应,稳定市场
各市政府要全面负责本市的粮食生产、收购、供应、市内调剂、市场管理、储备、吞吐调节和总量平衡工作。省下达给各市的20亿公斤国家定购粮安排给各市用于平衡粮食收支。
坚持执行国家粮食价格政策,在没有新的规定以前,早籼三级标二米继续按每公斤不超过2元的限价挂牌销售。军供粮油,继续按中央规定价格供应,对灾民、水库移民、大中专院校学生等的粮食供应,按原规定分别给予补贴。
四、健全和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
今年全省地方粮食储备由1992年的10亿公斤增加到15亿公斤,年底前必须全部落实到位;今后全省地方粮食储备要逐步增加到国家规定的不少于半年销量的规模(即25至30亿公斤)。各市在完成省下达的储备计划的基础上,要根据粮食生产情况,力争多储备粮食。储备粮食所需资金,农业发展银行专项安排,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做到粮到钱到,粮走钱走。财政部门要根据物价上涨幅度和银行利率变化等因素,对粮食储备费用标准进行重新核定,并及时足额拨给同级粮食部门。省级储备粮油和特种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由省财政厅分期拨补给省粮食管理储备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储备粮的管理,使储备粮能够收得上、储得住、及时轮换、灵活吞吐,发挥其应急救灾和调控市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