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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我省光盘生产厂派驻监督员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我省光盘生产厂派驻监督员的通知
 (1995年10月20日 粤府办〔1995〕10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向我省各光盘生产厂派驻监督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督员的设置
  (一)向各光盘生产厂派驻监督员的工作由省新闻出版局统一组织实施。各市、县新闻出版局(办)负责向本市、县辖区内的光盘生产厂各派驻一至两名监督员。监督员必须由具有高度政治责任感、较强业务管理水平、工作认真负责的干部担任。
  (二)监督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各市、县新闻出版局(办)向所在地市、县政府申请解决。
  二、监督员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所驻厂生产的激光唱、视盘母盘、子盘的内容。核查光盘加工手续。验证委托加工单位的加工委托书和版权证明书等。
  (二)检查所驻厂的生产情况和产品流向等。每月15日向省、市、县出版局(办)书面报告所驻厂的生产、销售情况。
  (三)监督员直接对所派出的新闻出版局(办)负责,依法独立履行工作职责,有权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所驻厂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光盘生产厂要积极支持配合监督员的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任何厂家或个人不得干扰监督员正常的监督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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