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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七)中标者在付清地价款后,持市规划国土局核发的付清地价款的凭证,按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房地产证》。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规定只出标价的,以价高者得;规定既出标价,又须提交规划设计方案的,考虑企业资信,采取综合评分办法,总评得分最高者中标。
  市规划国土局认为所有的标书都没有达到预期目的的,有权拒绝全部标书,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六条 中标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的,取消中标资格,另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七条 中标者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付清全部地价款。逾期未付的,市规划国土局有权解除合同,已收保证金不予退还。
  中标者所交的保证金可以抵充地价款,未中标者所交的保证金,由市规划国土局在定标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息退还。

第四章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在市规划国土局土地使用权拍卖主持人(以下简称主持人)的主持下,竞投者按规定的方式应价,竞投土地使用权,价高者得。
  第二十九条 拍卖土地使用权须提前三十日登报公告有关事宜。
  第三十条 下列文件由市规划国土局印制并向竞投者提供:
  (一)土地使用权拍卖须知;
  (二)出让合同样式。
  第三十一条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发出公告;
  二、竞投者领取土地使用权拍卖文件;
  三、主持人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拍卖活动。
  (一)简介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公布拍卖底价以及每一次应价数额(即每次应价较上次增加的金额);
  (二)竞投者按规定方式应价;
  (三)最后一次应价时,由主持人连续两次宣布最后应价数额而没有人再应价时,主持人一槌敲下,该幅土地使用权由最后应价者取得;
  四、土地使用者即时与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并缴付地价款10%的定金,余额应在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天内全部付清。逾期未付清的,市规划国土局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定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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