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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第八条 出让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协作配合,保证出让合同的履行,市规划国土局逾期交付土地的,按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通过协议、招标、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除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必须同时交纳市政配套设施费和土地开发费。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市政配套设施费、土地开发费以及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条 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给付地价款,应以外汇支付。

第二章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一)高科技工业项目用地;
  (二)不能使用标准厂房的工业用地;
  (三)福利商品房用地;
  (四)微利商品房用地;
  (五)国家机关、部队、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等非营利性用地;
  (六)旧城旧村改造用地。
  上述范围以外的项目用地,经深圳市土地发展政策委员会批准,可通过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按市场价格支付地价款。市场价格由市规划国土局和市物业估价所定期公布。
  第十二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规划国土局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一)申请用地报告;
  (二)《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申请表》(由市规划国土局提供标准格式)及项目初步布置图;
  (三)市政府批准在特区兴办企事业的文件和工商注册登记文件;
  (四)市计划局年度立项批文;
  (五)支付地价款能力的证明文件。
  属高科技项目的,应提交深圳市科学技术局签发的项目鉴定意见书。属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可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提交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申请书;
  二、市规划国土局应在接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能在近期内供应土地的,向申请人发出《协议用地通知书》,不能在近期内供应或不同意供应土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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