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政府批文;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资信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 拍卖人对竞买人的资格审查合格后,发给竞买证,并收取保证金。
第四十条 拍卖人在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拍卖成交后,竞得人与委托人或拍卖人签订《不动产拍卖转让合同书》。除即时清结外,竞买人必须交付成交额20%的定金。
第四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在拍卖行签订《不动产拍卖转让合同书》时,竞得人应向拍卖人交付成交额1.5%的拍卖手续费,并按拍卖合同书的规定如期向拍卖人付足价金。
第四十二条 拍卖人依法收取的拍卖物价金,按下列顺利处分:
(一)偿付因拍卖不动产而支出的一切费用;
(二)扣缴拍卖物本应向国家缴纳的税款;
(三)代交因不动产转移登记所应支付的税费;
(四)所剩价金交委托人。
第四十三条 拍卖程序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中止:
(一)拍卖物的处分权发生争议,司法、行政机关发出中止拍卖书面通知的;
(二)公告期间对拍卖物所有权有争议尚未裁定的;
(三)委托人申请中止拍卖程序,经拍卖人同意的;
(四)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
(五)其他约定可以中止拍卖程序的事件发生。
中止拍卖由拍卖人宣布,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拍卖继续进行。
第四十四条 拍卖程序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终止:
(一)拍卖物无人认购;
(二)经司法、行政机关确认委托人对拍卖物没有处分权;
(三)委托人申请终止拍卖,经拍卖人同意的;
(四)拍卖物在拍卖前灭失;
(五)其他约定可以终止拍卖程序的事由发生。
拍卖程序终止后,拍卖物需再行拍卖的,应重新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申请中止或终止拍卖,造成竞买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拍卖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中止或终止拍卖程序,拍卖人有过错的,造成委托人、竞买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