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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政府批文;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拍卖物的产权证明;
  (五)对拍卖物有处分权的证明文件;
  (六)拍卖物的详尽资料;
  (七)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 拍卖人依有关规定对委托人和拍卖物进行审查合格后,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拍卖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二)拍卖物的名称,所在位置、数量、面积、使用年限及用途;
  (三)拍卖物的交付方式;
  (四)拍卖费用条款;
  (五)价金的取得条款;
  (六)拍卖方式;
  (七)拍卖期限;
  (八)拍卖程序中止和终止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签约日期和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一)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
  第三十五条 因银行抵押贷款所产生的拍卖申请,抵押权人必须先向房地产登记机关提供抵押人的违约或其他依法可提请拍卖的证明资料,由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发出抵押物的占管通知书,然后向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申请拍卖。
  第三十六条 拍卖人应在拍卖十五日前发布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拍卖时间、地点;
  (二)拍卖物的基本情况;
  (1)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的内容;
  (2)拍卖物使用、占管或租赁状况;
  (3)产权性质;
  (三)拍卖物转让后应缴纳的税费种类;
  (四)竞买人的条件;
  (五)竞买保证金;
  (六)拍卖方式;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拍卖人应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由于公告不真实,造成竞买人损失的,拍卖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告期间,拍卖人应当备有拍卖物的有关资料供竞买人查询,并提供实地查勘的方便。
  第三十八条 竞买人在参加竞买前,须向拍卖人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文件;
  (一)个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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