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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失效]

  临时用地,按月收取租金后,不再征收土地使用费。
  第八条 土地使用费的征收数额由市国土局根据土地使用用途(土地类别)、土地区位(土地等级)、土地面积等因素综合核定。
  第九条 土地类别,有偿用地按《土地使用合同书》规定的用途确定;行政划拨用地按深圳市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以及土地的实际用途确定。《土地类别表》见附件三。
  第十条 土地等级,根据土地所在区位的城市服务功能、环境差异、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土地等级表》见附件四。
  第十一条 涉及多种用途的土地,按不同用途的相应土地类别的计费标准和所占用的相应土地面积相乘后累加计费。
  第十二条 共有土地的各共有人的土地使用面积按各自使用的建筑面积除以该幅土地的容积率折算。容积率折算楼面土地使用费系数表见附件五。
  第十三条 有偿用地以《土地使用合同书》生效之日起征收土地使用费;行政划拨用地以划出用地红线图之日起征收土地使用费。
  凡在当年十月一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实际使用时间计费。但在当年十月一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从第二年一月一日起计费。
  第十四条 行政划拨的用地,依法有偿转让后受让人按甲种收费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三章 土地使用费的减免优惠

  第十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市国土局申请土地使用费的减免优惠。
  第十六条 下列用地暂免缴纳土地使用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以及个人使用的非营利性用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费的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用地。
  (三)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的非营利性用地;
  (四)市政公共设施以及林场、铁路路基、公路路基、电力走廊用地;
  (五)农村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免缴土地使用费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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