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风景树,按质论价适当补偿。
13.水田青苗:一类300元/亩;二类200元/亩。
14.菜地青苗:一类300元/亩;二类200元/亩。
15.旱地青苗:一类300元/亩;二类150元/亩。
16.鱼塘:一类700元/亩;二类500元/亩。
17.鱼地、基围等,300元/亩。
18.蚝田:一年蚝3400元/亩;二年蚝3600元/亩;三年蚝4100元/亩;四年蚝4600元/亩。
19.其它属短期作物的青苗按其一造产值适当补偿。
(三)安置补助费:
征用水田、菜地,每亩安置农业人口一人;鱼塘、旱地每两亩安置农业人口一人。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被征用土地补偿费的40%,蚝田按每四亩安置蚝业人口一人计算,安置补助标准每亩为300—500元。征用宅基地和未计税的土地,不付安置补助费。
(四)附着物补偿费:
1.特区建设用地需要拆除农村集体单位或个人有合法产权的房屋、设施,应按质论价给业主支付补偿费,拆除农村规划用地范围内房屋,业主要回房屋产权的,征地单位尽可能满足其需要,按其原有建筑面积补回质量相当的房屋,原则按“拆一赔一”,如补回房屋,与原有房屋质量和面积相差较大的应适当补回差额部分。拆除农村规划用地范围外的房屋,按照深府〔1982〕185号和深府办〔1986〕411号文件规定,只支付补偿费,不另补回土地。
2.拆除牛栏、猪圈、厕所、柴房等简易棚房,按其建筑面积和质量适当补偿,违章的除外。
3.拆迁用砖石、水泥、沙砌成并批档的水池、粪池,每立方米补偿60元;拆迁用石灰、黄泥拍实而成的水池、粪池,每立方米补偿40元。
4.拆迁水泥地面的晒场,每平方米补偿12元;拆迁三合土地面的晒场,每平方米补偿8元。
5.拆迁挡土墙和砖砌围墙,每立方米补偿50元。
6.迁土坟每穴补偿80元;迁砖石水泥坑坟每穴补偿120元;迁下葬两年内的坟墓每穴补偿400元;迁阴城(鬼屋)每平方米补偿60元;迁坛穴每个补偿15元;迁移个别特殊的坟墓酌情合理补偿。坟墓、阴城(鬼屋)、坛穴应一律按指定地点搬迁。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坟墓、阴城(鬼屋)、坛穴应一律按规划的要求埋设,违反规划埋设的,一律不予补偿。
7.迁移电力、通讯、广播线(缆)、水利设施和改移公路,由征地单位会同设计部门和当地有关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共同协商,妥善解决。
8.拆迁户的搬家费,每户补助150元,搬迁距离超过10公里的每公里增加10元。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