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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违法违章占用土地及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决定[失效]

  十五、属于规划退红线(如城市道路、绿化带)用地,应按退红线后的地界确定址点,并测定坐标,量算面积;属于建筑退红线,仍按红线图确定的地界和面积,确认土地使用权。
  十六、实际用地与红线图不符,面积相差不大,原则上按红线图确认土地使用权。但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无法改变的,在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实际建筑占地范围,确认土地使用权。
  十七、相邻地界有矛盾时,应按城市地籍管理的原则和城市总体规划,调解处理,重新确定用地范围,并核实土地使用权。
  十八、凡下列情形用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一)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已经使用(不含借用)的土地。
  (二)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以后,国家建设已经征用的土地。
  (三)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征用的土地。
  (四)1962年9月27日至1982年5月14日,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集体所有制的土地,虽未办理过征地手续,但有合同,并做过物资支援或安置了劳动力的土地。
  (五)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以上单位以土地入股,兴办中外合资企业用地。
  (六)经市规划局划定的农村私有建房用地和工商业用地。
  (七)办事处机关以及办事处集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十九、属于农村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农民私人建房,按第三条第三款确认的基底面积核发土地使用证书。
  二十、按深府办〔1986〕411号文规定,以每户200平方米划拨给各村的私人建房用地(包括村内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带、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应按本决定十九规定,扣除私人建房用地。其余用地(预留地)由村委按使用性质,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二十一、农村规划红线范围以外的农民私人建房用地,按房屋登记有关规定确定的宅基面积,由市国土局登记造册(违法违章占地和建筑除外),暂不予发证。
  二十二、本决定由市、区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办公室负责执行。罚款在一千元以下的临时违章建筑物的拆除,可由各管理区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办决定和执行;罚款在一千元以上,需要没收或拆除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市房地产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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