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属于规划退红线(如城市道路、绿化带)用地,应按退红线后的地界确定址点,并测定坐标,量算面积;属于建筑退红线,仍按红线图确定的地界和面积,确认土地使用权。
十六、实际用地与红线图不符,面积相差不大,原则上按红线图确认土地使用权。但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无法改变的,在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实际建筑占地范围,确认土地使用权。
十七、相邻地界有矛盾时,应按城市地籍管理的原则和城市总体规划,调解处理,重新确定用地范围,并核实土地使用权。
十八、凡下列情形用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一)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已经使用(不含借用)的土地。
(二)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以后,国家建设已经征用的土地。
(三)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征用的土地。
(四)1962年9月27日至1982年5月14日,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集体所有制的土地,虽未办理过征地手续,但有合同,并做过物资支援或安置了劳动力的土地。
(五)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以上单位以土地入股,兴办中外合资企业用地。
(六)经市规划局划定的农村私有建房用地和工商业用地。
(七)办事处机关以及办事处集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十九、属于农村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农民私人建房,按第三条第三款确认的基底面积核发土地使用证书。
二十、按深府办〔1986〕411号文规定,以每户200平方米划拨给各村的私人建房用地(包括村内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带、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应按本决定十九规定,扣除私人建房用地。其余用地(预留地)由村委按使用性质,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二十一、农村规划红线范围以外的农民私人建房用地,按房屋登记有关规定确定的宅基面积,由市国土局登记造册(违法违章占地和建筑除外),暂不予发证。
二十二、本决定由市、区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办公室负责执行。罚款在一千元以下的临时违章建筑物的拆除,可由各管理区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办决定和执行;罚款在一千元以上,需要没收或拆除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市房地产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