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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违法违章占用土地及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决定[失效]

  对滥用职权乱批土地单位的主管和经办人员,应视其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接受贿赂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持有市规划局发给的规划红线图,并已占用土地但尚未办理征地手续的,按规定补办征地手续,从开始用地之日起应交征地费数额并按银行利率,向被征地单位交付利息。
  九、自批准用地之日起两年内未施工的(临时搭建建筑物的按未施工论),除经申请获准延期者外,原批准用地一律收回。
  十、按规定受到处罚后,允许留用土地的用地者,必须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登记书;
  (二)处罚决定和罚款收据;
  (三)其它认为必要提交的文件。
  十一、本决定颁布以后的违法违章占用土地,应从严从重处理。
  (一)凡违法违章用地,一律限期退出,并给予罚款。
  (二)罚款金额按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三百元计算,并没收其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全部非法所得。
  (三)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除给予罚款外,还应责令其改正。
  (四)对违法违章用地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违法违章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颁布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有关规定补交地价款或缴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
  十三、1982年5月14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颁布以前,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未经市规划局划定红线使用的土地,应按实际用地范围,确定界址点(无土地纠纷),并测定坐标,量算面积,确认土地使用权,不定使用年限。但必须在土地使用证和登记卡的备注中注明:“未经市国土局批准,该幅地不得擅自扩建和转让,当城市总体规划需要时,可按国家有关政策,做适当补偿后征用”。
  十四、深圳市市属单位(简称中方)以土地入股与客商或其他单位合资建厂、兴办企业的用地,如按合同规定出资各方的资金或设备已全部投入的,土地使用证书应该发给合资合作企业本身,未按合同规定出资各方的资金设备尚没有投入或部分投入的,土地使用证书应该发给中方或深圳方面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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