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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违法违章占用土地及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决定[失效]

  (4)农村集体工商企业用地人超过15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罚款30元后,给予保留。
  四、关于买卖和擅自转让土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买卖和擅自转让土地处理:
  (一)农村集体单位或个人,将集体所有制土地或由个人使用的土地,卖给或擅自转让给他人,从中牟利的;
  (二)国家机关、社会集团、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将其使用的土地,出卖或擅自转让给他人,从中牟利的;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以自建办公楼宇、厂房、职工住宅等名义,未经市政府批准,擅自将批准的土地出卖、转让或作为入股、投资条件,与他人合作兴办企业或建房分成,从中牟利的;
  (四)房地产开发部门,未经市政府批准,直接将批准由其开发的土地出卖、转让从中牟取非法利润的;
  (五)农村村民以及华侨、港澳台胞将按规定留作自用的宅基地出卖、擅自转让或以宅基地作为条件,与他人合作建房分成,从中牟利的;
  (六)以转让地上物为名,变相买卖土地的;
  (七)以提供设备、资金作为条件,为农民修建厂房、住宅等,换取农民集体土地的;
  (八)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买卖或擅自转让土地的。
  五、依照《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买卖或擅自转让土地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其非法所得的资金、建筑物和其它物资,并对当事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无偿收回其未建用的土地;
  (三)对已建成使用,但影响城市建设规划的应限期无偿拆除,逾期不拆者,应强行拆除,以料抵工;
  (四)对已建成使用,但不影响城市建设规划的,除对本条第(一)项规定没收其非法所得部分外,对其余部分,可从非法占地之日起,到补办手续,允许留用之日止,在允许用地面积的范围内,每平方米每天处以一角钱的罚款后,予以留用;
  (五)主管人员是国家干部、职工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按批准文件或城市规划的规定使用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作违章占地处理:
  (一)按批准文件和城市规划的要求限期改正;
  (二)对已建成使用,无法改正的用户,应向市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办公室申请,经市房地产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确认土地使用权,并从改变土地用途之日起,到批准之日止,每天每平方米处以一角钱的罚款,其土地使用费如改变后高于原土地用途的,应按改变土地用途之日起缴交。
  七、超越《暂行规定》、《暂行办法》和深府〔1982〕185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非法批准的用地和改变用途的用地一律无效,按本决定二、第(一)至(五)项和六、规定的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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