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9月12日 实施日期:2001年9月12日)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区内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
(1987年9月28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进一步搞好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坚决制止违章占地、违章建筑及破坏城市总体规划的违法行为,现根据国家有关法令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则属违章用地:
(一)使用的土地未经市规划局(或被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使用土地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许可证的;
(二)擅自改变用地位置或扩大用地范围的;
(三)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
(四)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
(五)临时用地逾期不交还的;
二、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则属违章建筑:
(一)未经市规划局(或被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建筑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二)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的;
(三)擅自改变建筑物的规模或建筑物使用性质的;
(四)临时性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三、违章处理办法:
(一)经检查确认属违章用地或违章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接到规划、城管部门的违章处理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工,听候处理。对不服从制止的,各有关部门应按规划、城管部门的通知协同处理;基建施工管理部门吊销其施工单位的施工证书;开户银行停止拨款;供水部门停止供水;供电部门停止供电;房管部门不予产权登记,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工商部门不发或吊销营业执照;规划部门停止办理用地、报建业务,直至结案为止。继续违章抢建的,要加重处理,强行拆除或按每平方米罚款一千元。对情节恶劣或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者,则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凡违章用地,一律限期退出,并给予罚款,建筑物给予没收或拆除。罚款金额按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三百元计算,并没收其转让、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全部违章所得。
(三)凡违章建筑,视其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分别给予限期拆除、没收或罚款的处罚。